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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伟民律师,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电话:13574750986 E-mail:975626121@qq.com, 毕业于湘潭大学,本科学历;办案经验丰富,稳妥可靠,竭力维权,有理必胜!视当事人为亲友,将其委托的法律事务当自己的事务办理,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法律顾问,社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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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腹生子日久生情 妻子人财两空

来源:平江县律师网  作者:平江县律师  时间:2014-09-10

  因妻子无生育能力,为了传宗接代,妻子决定让丈夫借腹生子。不料,丈夫竟与借腹者产生感情,并诉请法院要求与结发妻子离婚。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杨某(女)离婚;原告给付被告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款。

  2004年12月份,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一直未孕。经检查,妻子被证实无生育能力,两人十分伤心。丈夫李某见妻子杨某整天不开心,就劝其不要太放在心上,实在不行可去领养小孩。杨某对丈夫李某十分感激,并深深地感到愧疚。

  2008年,妻子杨某见李某抱着小侄子玩得不亦乐乎,遂产生了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二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妻子要求丈夫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2008年6月,双方找到了借腹者吴某,以五万元现金请吴某和丈夫李某同居,帮助他们生个小孩。之后,随着丈夫李某与吴某接触机会的不断增多及吴某的怀孕,李某与吴某的感情也日渐增深。2009年12月份,吴某生育一子,李某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结发妻子杨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终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原告与他人产生感情并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至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15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的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但鉴于原、被告的特殊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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