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注意事项
来源:平江县律师网 作者:平江县律师 时间:2014-09-10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婚姻的产物。然而,当父母的婚姻触礁后,孩子却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家庭成员。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25个离婚案件中,已有孩子的夫妻高达69.72%,且未成年子女占82%。
离婚案件中的孩子,何去何从?他们的健康成长,谁来护航?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现实中,种种冲突和矛盾却在不断冲击着法律规则。
■案例:
父母离婚,孩子该由谁抚养?
张先生和齐女士是大学同学,1995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张先生进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为公司主管,齐女士则在出版社当起了编辑。
2002年,张先生和齐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超超,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两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张先生经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7年,两人开始分居,齐女士独自带着儿子随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间齐女士两次起诉离婚未果。
2010年,齐女士以怀疑张先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基本达成协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却各持己见。
齐女士提出了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孩子一直都是她在抚养,上班时间规律,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能帮忙照看孩子,而男方工作繁忙,父母又在外地,不方便照顾孩子。
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的经济实力雄厚,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条件。
最后,法院将超超判给齐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般来说,哺乳期后的子女,夫妻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通常会从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本案中,超超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不利,因而将超超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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