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拉锯战 三份协议哪个有效?
来源:平江县律师网 作者:平江县律师 时间:2014-09-11
女青年刘某娟和丈夫王某松有着5年的婚姻,夫妻俩感情不错,丈夫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收入颇丰,给了刘某娟衣食无忧的生活。两年前,刘某娟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从怀孕到生产,王某松很少陪伴在侧。刘某娟觉得丈夫压力大、工作忙,也不容易,从没有苛责过。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丈夫用大把时间笼络客户,自己竟也深陷泥潭。
坐月子时,刘某娟突然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王某松因为嫖娼被拘留了!刘某娟只觉得五雷轰顶。原来,王某松是在请客户洗浴嫖娼时被派出所抓了现行。在调查中,王某松承认此前还有另外两次嫖娼经历。因违法情节严重,王某松被拘留15天,并处劳动教养半年。
虽说备受伤害,可刘某娟看着嗷嗷待哺的孩子,深思熟虑后,还是决定再给丈夫一次机会。在王某松被羁押期间,刘某娟每隔一段时间就去看他一次,并给他带去孩子的照片,规劝他好好改造,以后别重蹈覆辙。
王某松被释放后,总觉得对不起妻子,便请律师起草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刘某娟个人所有。双方签完字后,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由于受过行政处罚,王某松多次应聘都没成功,从此,他便意志消沉,开始酗酒。
刘某娟劝他,他张口便骂,骂累了就动手打人,最严重的一次致使刘某娟轻微伤。刘某娟多次报警。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王某松也承认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
日复一日的煎熬让刘某娟觉得精神快要崩溃了,她最终提出离婚。王某松倒是同意,但他提出的条件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将房子归自己所有,他可以补偿刘某娟79万元,家中的85万元存款一人一半。
刘某娟为了早点摆脱折磨,同意了丈夫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没过两天,王某松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刘某娟说:“我觉得给你的补偿太多了,我只同意给60万元。愿意你就签字,不愿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此时,刘某娟已经开始厌恶眼前的这个男人,她不想再耽误时间计较得失,只要速战速决,于是坚决地在新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可双方约着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王某松又反悔爽约了,婚也没离成。
刘某娟怒气冲冲地问王某松为什么不去民政局。王某松却耍赖说不想离婚了,如果刘某娟非要离婚,就一个条件,她净身出户!
刘某娟实在忍无可忍,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王某松支付抚养费,家中的房产和存款都归她所有,王某松还要支付她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
不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无效
在开庭时,王某松同意离婚,孩子还可以归女方抚养,但他不认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表示这份协议及其公证书是在嫖娼事发后的特殊情况下,受到刘某娟胁迫,违反其意志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双方在离婚前签有两份《离婚协议书》,应按照第二份所签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分割。
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两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书》,按时间来讲,第二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最后的,也是对王某松最有利的,那么这三份协议,法院到底会认哪个呢?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介绍说,很多婚姻的解体都是一场拉锯战,双方反复协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互相退让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也往往会出现时间有先有后、内容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而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如果有多份离婚协议,肯定是最后的一份获得认可。
“事实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离婚协议书》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郭万华律师介绍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更是进一步解释: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郭万华律师分析说,虽然王某松与刘某娟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但由于订立后都没有据协议而达成离婚,因此,两份协议都不生效,不能作为法院在这次离婚诉讼中的判决依据。
离婚协议越细越好
郭万华律师强调:“离婚协议的效力确认并不是以时间顺序为准,只有拿着去办了离婚登记备案的那份才算数,只要没有达成‘离婚’这个前提,无论签过几份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郭万华律师说,在此还要提醒读者的是,有些当事人认为公证的协议书更具法律效力,只要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就万无一失,其实也不尽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在完成离婚登记后生效,公证也只是确认双方达成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并不能改变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所以,在当事人离婚之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郭律师表示,《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
而且,《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具体、明确,双方应就各自名下的房产、股票、存款、车辆等财产以及各自的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时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频率等明确列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简略的表述很可能留下后患,再起争执。
婚内约定财产归属需支持
既然两份离婚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那么王某松和刘某娟的这场官司又该如何解决呢?
郭万华律师分析说,虽然两份离婚协议都不具效力,但最为关键的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及其《公证书》虽说是出现离婚矛盾之前签订的,却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只要是夫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对婚内或婚前的财产的约定,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王某松和刘某娟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房产归刘某娟一人所有,那么这套房子也就成了刘某娟的个人财产。虽然如今两人要离婚,也不能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可以就房产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而根据司法文书和警方的记录,王某松确有嫖娼被劳教和家庭暴力行为,这就是婚内过错,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予以考虑,相应倾斜。
郭律师说,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和两份《离婚协议书》放在一起比较,读者就可以清楚了解这之中的不同之处了。
婚内过错少分财产又赔钱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娟提出离婚,王某松也同意,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因双方约定归刘某娟单方所有并作了公证,王某松虽然否认其效力,但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该《公证书》应为真实、合法、有效。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署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鉴于王某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照顾、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归刘某娟行使,王某松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娟所有,存款85万元中45万元归刘某娟所有,剩余40万元归王某松所有。法院酌定王某松赔偿刘某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王某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下一篇:男子谎报年龄 “结婚”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