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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伟民律师,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电话:13574750986 E-mail:975626121@qq.com, 毕业于湘潭大学,本科学历;办案经验丰富,稳妥可靠,竭力维权,有理必胜!视当事人为亲友,将其委托的法律事务当自己的事务办理,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法律顾问,社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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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问题

来源:平江县律师网  作者:平江县律师  时间:2014-09-10

  第一,关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有关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清算委员会故意不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为疏忽而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或公告但由于邮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达方式的局限性而没有送达相关债权人,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知道债权申报,或虽然知道但已经超过申报期限。很明显,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在通知和公告送达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为此,有关公司清算的公告、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应当有必要的要求;同时,还应当规定因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并遭受损失的,清算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关于债权人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进行申报是否有效的问题。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处理: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而逾期申报债权的,如果清算已经完成,应当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如果清算仍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由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应当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第三,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相关责任问题。保证清算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利或防止清算委员会滥用权利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保障。由于清算委员会毕竟代表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公司债权人也没有必要的手段知悉公司清算的过程,更不可能对公司清算进行必要监督。因此,在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清算委员会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然而几乎没有清算委员会或其成员因其过错行为而承担相关责任的先例。对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定。为此,有必要建立追究清算委员会或其成员相关责任的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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