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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来源:平江县律师网 作者:平江县律师 时间:2014-09-10
关于债权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关于债务转让
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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